云环(云城)罚〔2025〕12号<\/p>
行政处罚决定书<\/p>
******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钟朗明<\/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UC7CB71<\/p>
联系电话:186********<\/p>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云卜村长尾短尾坑及江尾村委地段政府储备用地厂房(靠近云卜村旁)<\/p>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浮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p>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25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建有1条洗砂生产线、主要有10条传送带、2台破碎机、1台制砂机、4台振筛机等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石头)→头破→圆锥→分筛→水洗→成品(石仔、机制砂)。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p>
检查发现,你公司有2名工人正在用水冲洗制砂机,冲洗废水汇集到制砂机下方水坑,该水坑内设置有1台潜水泵并连接一根口径约5厘米的软管,该软管另一端置于你公司厂棚边;你公司通过潜水泵将冲洗废水排到厂外泥土路,并流入附近水渠(连通思劳河),外排冲洗废水呈黄色浑浊状态。经核实,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下午对场内制砂机进行冲洗、维护,期间你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潜水泵和软管将冲洗废水直接排到你公司外环境,外排冲洗废水排放时间从下午4点10分开始,到下午4点36分结束排放,外排废水总量约7立方米。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朗明的现场见证下,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外排的冲洗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的冲洗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57mg\/L。<\/p>
你公司利用潜水泵接软管将冲洗废水直接抽排到你公司外环境,构成了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的情况。<\/p>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p>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2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1月16日1份、2025年1月17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朗明、工作人员刘海峰、钟旭平的调查询问情况;<\/p>
3.现场取证资料(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2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1月15日1份);<\/p>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p>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朗明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p>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海峰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p>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旭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p>
9.授权委托书(刘海峰),证实你公司与刘海峰存在委托关系;<\/p>
10.授权委托书(钟旭平),证实你公司与钟旭平存在委托关系;<\/p>
******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CUC7CB71001W),证实你公司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p>
1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HT******),证实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监测情况;<\/p>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p>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p>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公司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加20%),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仅1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3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p>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strong>¥<\/strong>300000.00<\/strong>元)。<\/strong><\/p> 你公司应当******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p>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p>
******法院强制执行。<\/p>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p>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p>
<\/p>
<\/p>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p>
2025年3月25日 <\/p>
<\/p>
<\/p>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p>
******公安局云城分局<\/p>
<\/p>